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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

亚太监管机构如何处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中的“环境(E)”问题

了解分散的监管格局

Magnus Cattan,
Vice President, ICE Fixed Income & Data Services, Asia Pacific
Michelle Wong,
Regulatory Research Specialist

Published
October 2021

亚太地区的监管格局长期以来一直较为分散,各管辖区均有自己的规划和监管风格。各地区的环境法规也不例外。

所有管辖区都在推出指导方针,来帮助金融机构管理向低碳经济过渡所带来的风险。新加坡和香港等大型国际金融中心也已经在制定规则和政策,以使其经济受益于ESG的强大经济效益。与此同时,中国等工业经济体已经制定了雄心勃勃的碳减排目标,出台了控制污染和促进绿色融资的法规。

因此,根据建立规则的主要动机,亚太区域的环境法规可大致分为三类

  • 旨在减少碳排放的法规
  • 帮助金融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指导方针
  • 有助于发展ESG金融产品行业的法规和政策

减少碳排放

亚太地区的一些政府已经宣布了其净零目标,即其大气中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超过减少的排放量,香港、日本和韩国旨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中国预定为2060年。

为了在既定期限前实现目标,亚洲监管机构正在为超过定量的碳排放量制定收费措施,并从拒绝减少碳排放的重污染企业移走资金。

中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已经建立了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本质上是对某些公司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设置上限。如果此类公司想要排放超过允许的排放量,其将不得不以市场价格向同行购买额外的配额。之后,各国政府将逐步降低排放上限,以达到降低总排放量的目的。新加坡目前采用的另一种方法是对温室气体排放征税。

亚太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

中国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区域试点碳排放交易体系
印度尼西亚在制定中
日本东京都厅的碳排放限额和交易计划、埼玉县碳排放交易体系
韩国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新西兰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
菲律宾在考虑中
台湾在考虑中
泰国在考虑中
越南在制定中

除了控制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外,将资金从缺乏可持续发展计划的GHG高排放企业中移出,也是间接控制排放的另一种方式。预计会有更多的银行帮助其ESG表现不佳的客户采取更加可行的可持续经营方式,并在某些情况下,停止与某些客户开展业务。

例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一系列环境风险管理指南要求银行对环境风险较高的客户加强尽职调查。必要时,银行可以考虑与其进行合作,制定碳减排目标,并通过提供较低的借贷成本来激励其实现目标。如果客户拒绝对其风险进行适当管理,银行可以考虑提高贷款定价以显示额外风险的成本,并对贷款风险施加限制,甚至退出客户关系。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关于气候变化金融风险的审慎实践指南草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指导方针。

与此同时,中国央行采取了一种略微不同的方法,从今年年初开始对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业绩进行季度评估。银行将根据其绿色金融业务相对于总资产和其他银行的总价值,以及其绿色业务的年度增长和风险等标准进行审查。

亚太地区银行可持续发展法规

澳大利亚 APRA关于气候变化金融风险的审慎实践指南草案
中国中国人民银行(PBO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
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关于“气候风险管理”的监管政策手册(SPM)模块草案GS-1
马来西亚 在制定中
新西兰在制定中
菲律宾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第1085号通告“可持续金融框架”, BSP第1128号通告“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框架”
新加坡MAS关于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南

管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

随着世界各国政府寻求减少碳排放,能源转型的空前规模可能给金融业带来若干风险。

正如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所指出,当政策变化使得碳排放成本提高,导致一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以及股价下跌时,就会产生转型风险。然后导致银行和资产管理机构持有的资产价值贬值,同时,银行可能会发现,从压力重重的企业中收回债务会更加困难。

除转型风险外,物理风险是气候相关风险下的另一个主要类别。自然灾害等物理风险可能会摧毁住房,降低抵押品的价值,降低借款人的信誉,损害银行的偿付能力。由于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减少,经济增长的停滞可能会反过来放大金融机构承受的损失。随着政府在灾后重建上的大量投入,主权违约风险可能会上升,并被转嫁给跨境债券持有人。

为解决该问题,亚太地区各监管机构一直在要求银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并进行情景分析。新加坡已经敲定了规则,而香港和澳大利亚则仍处于磋商阶段。马来西亚有望于2022年第四季度推出参考指南,同时中国正致力于探索框架。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于七月发布的气候风险管理指南草案,银行需要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对传统风险类型的影响,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和法律风险以及战略风险。

就投资组合而言,HKMA的指南表示,银行可以通过查看客户的实际位置和能源使用情况来确定风险资产组合,以评估客户容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程度。就交易对手而言,银行可以分析其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转型策略和搁浅资产敞口。

情景分析的目的,是让银行评估其财务状况在盈利能力、流动性和资本充足性方面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程度。

由于转型将如何展开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预计银行将考虑多种情景,包括有序和无序的低碳经济之路。

对于每一种情景,银行可以调整对不同因素的假设,如海平面上升和碳价格增长,在模拟不同情景时体现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然后,银行可以评估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其收入、成本、资产价值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再用其判断主要风险类别,以及对其财务状况的总体影响情况。

除了要求银行在实体层面进行情景分析外,澳大利亚、香港、日本、新西兰、新加坡和韩国的监管机构还将在管辖地层面进行气候压力测试,以测试整个银行业的复原力。

就买方而言,根据新加坡MAS的环境风险管理指南,新加坡的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将环境风险纳入研究和投资组合构建,而香港的基金经理则需要根据证监会(SFC)的经修订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将环境风险纳入研究和投资组合构建。在新加坡,如果环境风险被评估为重大,预计资产管理机构会进行情景分析;如果情景分析有用,预计香港的大型基金经理也会进行情景分析。

然而,要实施上述风险管理措施,数据的可用性是关键。根据HKMA起草的法规,银行应建立解决任何信息和数据缺口的能力,例如从客户或数据提供商处获取信息和数据。

适用于亚太地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经理的法规

澳大利亚 APRA关于投资治理的审慎实践指南(SPG530)、APRA关于气候变化金融风险的审慎实践指南草案(适用于持有澳大利亚退休金执照的实体)
香港SFC基金经理操守准则、SFC致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 - 环境、社会及管治基金
印度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关于引入ESG共同基金计划披露规范的咨询文件
日本日本的尽责管理守则
新加坡MAS关于资产管理机构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南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FSC) ESG相关主题投信基金之资讯揭露事项审查监理原则

为了提高此类数据的可及性,企业需要披露更多的ESG信息,最好是采用特定的格式进行披露,以方便对各公司的数据进行比较。目前,对于此类要求而言,使用的遵守或解释方法正在向强制遵守的方法转变,遵守要求的主体也从上市公司扩大到其他行业。

去年,香港通过纳入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中的某些重要内容,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遵守或解释ESG报告的要求,目前把在2025年前强制要求各相关行业遵守类似要求作为发展方向。新加坡最初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以遵守或解释为原则的可持续性披露,而目前希望金融机构于2022年年中之前进行披露,并提议于2025年之前要求更多行业的上市发行人按照TCFD的建议进行报告。日本正试图要求大型上市公司于2022年以及在2023财年后提交年度证券报告的所有公司进行TCFD建议的可持续性披露。新西兰最早将于2024年开始强制要求大多数上市发行人和金融机构进行TCFD建议的披露。

一些政府机构也在介入,帮助填补评估当地物理风险所需的数据缺口。例如,澳大利亚的APRA一直在寻找提供物理气候风险建模能力的实体,而马来西亚的弥合数据缺口委员会将创建一个气候数据目录以支持情景分析和其他目的。

促进ESG金融产品市场的增长

除了风险之外,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热潮也带来了大量机会。近年来,流入ESG金融产品的资金量大幅增长。

为了确保ESG市场的可持续性和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开始围绕所谓的绿色金融产品制定规则,以防止漂绿(即虚假的环保行为)损害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为了实现该目标,许多监管机构利用分类法来创建绿色活动定义的共同语言。

例如,中国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基本上列出了绿色债券发行人可以筹集资金的合格行业和项目清单。

2020年4月,马来西亚央行还推出了基于气候变化和原则的分类法,该分类法采用了与中国规定目录截然不同的方法。该分类法规定了五项指导原则,并将经济活动分为三大类,即气候支持类、过渡类和监管类。经济活动按照所符合的五项原则中的任一项,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监管机构认为,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破坏性的排斥和混乱,从而避免无序转型。

与此同时,新加坡在1月份提出的分类法中采用了更为精细的方法,试图使用国际分类代码对行业进行分类,并根据定量阈值将活动分为不同类别。

同样,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正在寻求制定自己的分类法,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已经制定了区域分类法。

亚太地区的分类法

东盟东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
孟加拉国符合银行和金融机构融资条件的绿色产品
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气候变化减缓(中国和欧盟)
印度尼西亚规划中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基于气候变化和原则的分类法、 SC可持续和责任投资分类法(规划中)
蒙古蒙古绿色分类法 Green Taxonomy
菲律宾在制定中
新加坡GFIT提议的分类法
泰国规划中
越南越南国家银行(SBV)绿色项目目录

除了就什么是绿色达成共识之外,一些监管机构还需进一步确保ESG基金提供商正在实现其声称要实现的绿色目标。

香港SFC最近加强了对ESG基金的披露要求,要求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以解释如何使基金实现其ESG重点。随后一个月,台湾也采取了类似措施,提高了对ESG主题基金的披露要求,而印度最近就引入ESG共同基金披露要求也展开了磋商。新加坡和日本也有实施此类类似计划的意愿。

除了保持不断扩大的ESG市场的质量外,一些政府正在推出政策和举措,以提高其在该地区的竞争力。对于依赖金融业的经济体来说,ESG市场的兴起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宝贵的机会。

例如,新加坡已投入资源建立研究和培训中心,以促进创新,并与私营部门和国际机构合作,支持全球自愿碳交易市场活动。MAS还设立了一项20亿美元的绿色投资项目,将资金投放给致力于推动区域绿色工作的选定资产管理机构。

香港通过建立工作组,加强跨部门的能力建设、思想领导力和政策发展,逐步推行绿色金融政策。还积极在中国和海外的强制性和自愿性碳交易市场中寻找机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绿色或可持续债券发行人和贷款人推出资助计划。

国际清算银行(BIS)决定在新加坡和香港设立创新中心,进一步证明了这两个亚洲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

亚太地区可能被认为在ESG法规方面落后于欧盟,但是许多监管机构在将全球政策应用于其国内市场之前会仔细分析其利弊。虽然监管分散可能会使操作更复杂,但监管方式的多样性使监管机构能够验证不同方法的可用性,并从彼此的成功和失败案例中获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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